短短几分钟。
他便将己方四个当事人中的两人撇了出来。
张三和王五,一个行贿,一个受贿,但偏偏都不会构成犯罪。
听起来很离谱。
但恰恰如此。
只要是正当利益,王五想收多少钱都可以,只要他不使用法定职权。
至于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……
他收了钱,办了事,动用了其法定职权。
而法定职权构成犯罪可以是正当利益,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。
即赵六收钱办事,妥妥构成了受贿罪!
这个是跑不了的。
至于李四……
拖欠工程款,拒不支付,构成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是板上钉钉。
第四百零五章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
所以。
他并未完全反驳对方的指控,而是选择先“救下”两个。
其实。
秦牧答辩的这个点……
属于钻法律的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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